一、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受?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对象为具有河南省户口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这部分困难群众建立起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后,对其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能够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如何缴费?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困难大病补充保险是由财政出资为困难群众购买的保险,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个人不用缴费。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2018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含50000元)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不设封顶线。 今后将根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变化,对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四、困难群众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河南省目前已经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不用困难群众再跑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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