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政策解读:关于广东省高温津贴的新规定2012年5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及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法》和《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其对广东省高温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就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标准和方式
发放条件: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发放标准: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共5个月),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二、明确特殊用工情形下高温津贴发放办法,主要就以下三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序号 特殊用工情形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1、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正常出勤的 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
2、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按月全额发放高温津贴。
三、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按省政府《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故此,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六、废止了之前的相关文件
新规定出台后,《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以上两份被废止的文件主要涉及非高温作业人员也要发放高温津贴及高温津贴的标准的问题,原来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现根据新的规定,已经统一为从事高温作业的才需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七、律师建议
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需由用人单位举证。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在工台帐上增加高温作业时间一栏及高温津贴一栏,一并由员工签收。
问题解答1、国家规定在什么条件下要发放高温补贴?
【答】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2、“清凉饮料”能抵补贴吗?
【答】据介绍,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领不到高温补贴怎么办?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及时做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